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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實施辦法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實施辦法》
的通知
 
鄭政[2011]5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鄭州市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實施辦法
  為將《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停車場的若干意見》(鄭政[2011]19號)落到實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以緩解目前停車難問題,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社會投資的新建地上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地下公共停車場(庫)。單純的平面公共停車場以及政府投資委托社會管理的停車場不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公共停車場是面向社會開放、提供公共停車服務、并納入統一管理的場所。
  (三)本辦法堅持可操作性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與鄭政[2011]19號文件同步使用。
  二、實施細則
  (一)供地補貼政策。凡新建公共停車場供地政策按照鄭政[2011]19號文件執行,具體如下:
  1.凡新建公共停車場由規劃部門統一規劃,所用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以劃撥方式供地,作為停車場建設用地,投資方與市停車場管理中心以協議方式獲取建設權、經營權;不在《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通過招、拍、掛的形式,獲取土地。
  2.對于已經取得地上使用權,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仍按劃撥方式供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按地上現行市場價折算樓面地價的20%補交土地出讓金。
  3.各行政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土地和廣場綠地可委托市停車場管理中心實施市場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也可以由所屬單位采取B―O―T(建設―經營―轉讓)的方式,推行社會投資建設。
  4.對綠化補償費、綠地建設費、水電市政設施的補償費按評估價格執行。
  (二)商業開發政策。新建地下公共停車場車位達到200個(含200個)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開發面積,具體由規劃部門核定;涉及到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停車場建設的,商業面積比例可適當提高。商業開發歸停車場投資方,用于彌補停車場投資收益不足。(三)經營權政策。
  1.社會投資新建地下公共停車場(含配套商業)按照《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200個(不含200個)泊位以下的,經營權期限不超過20年;200個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車場,需要長期經營的,經營管理期限按投資額度而定,最高不超過50年。
  2.社會投資新建地上機械式立體停車樓(塔)采取劃撥或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各行政企事業閑置地塊采取社會投資、合作經營或BOT模式建設公共停車場的,經營年限由雙方商定。
  (四)規費收繳政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含配建商業開發),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省以上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收費;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按低于標準的50%收取。
  (五)核定獎勵政策。自公共停車場項目(含配建商業開發)經營納稅之日起,由市、區兩級財政對其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標準獎勵返還投資者:
  1.建設規模150個至300個泊位的,第一年按50%獎勵補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遞減10%。
  2.建設規模達300個(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獎勵補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遞減10%。
  3.對未配建商業的地下公共停車場,比照第2條執行。
  (六)經營期內優惠政策。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符合廣告設置規劃和標準的,可以設置廣告位。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可以開展汽車美容、快修、汽車租賃等配套增值服務。
  (七)停車收費政策。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必須按國家物價政策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實施收費前向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公示驗收證明,市停車場管理中心憑收費公示驗收證明發放收費票據。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讓投資經營者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的原則自主定價;以劃撥方式獲取土地的,實行政府核準價。同時可按照城市規劃、價格主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不同區域,實行差別化、階梯化計時或計次收費。政府投資及行政事業性單位對外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
 
  (八)優化運營環境。對市區新建公共停車場300米范圍內的道路內停車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車場正式營業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車場周邊市政公共設施、車位信息明示和停車智能化引導等設施。同時,為減輕路邊停車對道路交通帶來的壓力,政府職能部門應倡導車輛擁有者將車輛停放到路外公共停車場。
  (九)政府專項資金政策。政府建立專門的公共停車場建設資金賬戶。將停車和相關稅費收入納入專項資金賬戶,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及優惠政策的落實。
  (十)銀行資金支持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為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和涉及停車場的過街通道提供信貸資金支持,并根據項目建設周期、資金需求特點提供相應期限的信貸產品。
  (十一)政府回購政策。新建獨立運營的公共停車場(含配建的商業開發),投資方8年內不能收回相關投資或經營權到期的,經評估審計后由政府進行回購。
  (十二)優化審批程序。市發展改革委、人防、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園林、環保、市政、財政、物價、住房保障、地稅、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簡化審批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三、明晰責任
  (一)各級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公共停車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市、區兩級城區綜合交通管理辦公室、市停車場管理中心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協調推進工作。
  (二)市人防辦負責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受理和審查工作。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先辦理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備案手續。
  (四)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公共停車場和涉及停車場的過街通道專項規劃及規劃許可審批。為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與投資,規劃部門對停車位以及商業補償等規劃指標的配比,應充分考慮社會資金收益。
  (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城市停車場建設用地審批和登記管理。組織協調權屬單位,做好建設公共停車場地面土地的整理工作。
  (六)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綠地下公共停車場建設的協調保障以及相關費用補償的評估工作。
  (七)環保部門按照審批權限負責辦理公共停車場項目的環評審批手續。
  (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和涉及停車場的過街通道開工手續的辦理及建設質量的監督。
  (九)物價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車輛存放服務收費標準的監督和管理。
  (十)城市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廣告設置的審批。
  (十一)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派出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公共停車場和涉及停車場的過街通道消防管理情況的監督抽查。
  (十二)區級地稅機關負責核實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規模,核兌企業獎勵資金。
  (十三)市住房保障局等其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十四)公共停車場設施的安全、維護和日常管理由經營方負責。
  (十五)各縣(市)政府、鄭州高新區、鄭州新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航空港區、中牟產業帶、出口加工區)要加大招商投資力度,把公共停車場建設作為招商引資的重要方面落到實處,并積極主動為投資人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共停車場建設,各負其責,不斷優化建設投資環境,將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納入綠色審批通道,每個月召開一次聯席會,相關職能部門責任主管參加,實行“一站式”服務,提高審批效率,落實辦理責任。
  四、辦理程序
  (一)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前期辦理程序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主體單位持擬建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查意見,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環評意見;
  (2)主體單位委托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初步設計,規劃部門根據設計方案制定控制性詳細性規劃,出具初步規劃條件;
  (3)主體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劃撥手續,領取公共停車場國有土地使用證;
  (4)主體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的備案手續;
  (5)主體單位組織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提出審查意見。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規劃部門依據市政府審批的控規向土地儲備中心核發公共停車場土地使用權的規劃條件;
  (2)土地儲備中心將相關資料轉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
  (3)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受讓方簽訂公共停車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主體單位持公共停車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等資料,按規定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公共停車場用地規劃許可證;
  (5)主體單位履行完各種手續后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公共停車場土地使用證;
  (6)主體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備案手續;
  (7)主體單位組織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提出審查意見。
  3.以合作方式新建地上立體停車庫(塔)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建設主體提出建設申請;
  (2)提供建設地點的土地權屬證明和合作開發協議書;
  (3)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設主體提供建設設計方案及圖紙。
  上述材料送市城區綜合交通管理辦公室與市停管中心聯合辦公室審查把關后報規劃部門審批。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主體單位持公共停車場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工程設計方案,以及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等材料,按規定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主體單位持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部門的批文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主體單位收到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驗收過程。驗收合格后及時將驗收報告及相關竣工資料報消防支隊及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五、嚴禁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規劃方案和對外出讓,否則,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收回一切享受的優惠政策,相關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共停車場及配套商業經營權。
  六、其他
  (一)新建(配建)公共停車場應符合《鄭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納入行業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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